靈媒之書 或靈媒與召靈者指南

Allan Kard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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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巴黎靈性主義研究協會規章制度

根據內政和國家安全部長的通知,1858 年 4 月 13 日,巴黎警察局長頒佈法令,批准了於 1858 年 4 月 1 日制定的《巴黎靈性主義研究協會規章制度》。
該規章制度是依據經驗制定的,但我們並沒有將其作為必要的模式。在此列出該規章制度的唯一目的是為了説明協會的創立,以便協會能根據其自身的實際情況參考有效和適用的規定,以將其作為指導方針。對於小型的個人團體而言,可以採用簡化的形式對該規章制度的內容進行相應的刪減,這類個人團體只需針對其內部組織、注意事項以及日常工作制定相關的措施即可。
此外,凡是有意與巴黎協會建立關係的個人,無論是
通過信函,還是作為綜合會員,我們也可為其提供資訊。


第一章——協會的宗旨和組成

第 1 條——本協會的宗旨是研究與顯靈有關的所 有現象,以及這些現象在道德、物理、歷史和心理科學 中的應用。禁止涉及政治、宗教或社會經濟等相關問題。
協會名稱:巴黎靈性主義研究協會。

第 2 條——本協會由註冊會員、自由准會員、通 信會員組成。

對於因其個人職務或工作可為本協會提供重要服務的法國公民或外國公民,本協會可為其授予榮譽會
員資格。榮譽會員須每年改選。

第 3 條——本協會所接納的物件僅限於認同本協 會基本原則及其專案目標的個人、已經開始學習靈性主 義科學基本原則的個人、或因渴望獲得這方面的指導而 受到極大鼓舞的個人。因此,本協會應排除一切可能給 其聚會帶來麻煩的人,不論是出於敵對的態度或理論上 的分歧,還是出於可能在不必要的辯論上浪費時間等其 他任何原因。

所有成員都有義務表現出仁慈和禮貌,在任何 情況下,必須把普遍利益置於個人問題和自我重要性之 上。

第 4 條——要成為自由准會員,須以書面形式向 主席提出申請,並由兩名正式會員簽字支持,後者須對 申請人的意圖負責。

申請必須說明:1)申請人是否對靈性主義有所 瞭解;2)申請人是否相信靈性主義科學的基本觀點;3) 承諾完全遵守該規章制度。

申請須提交委員會,委員會應視情況給出批准、 延期或拒絕的意見。

申請人如對靈性主義科學一無所知或不理解本 協會的基本原則,則須延期考慮。

自由准會工有權參加所有的會議,有權參加活 動和研究小組,但沒有權利對本協會的行政管理事務進行投票。

自由准會員僅在入會當年為自由准會員,在該 年度結束時須批准成為本社團的永久會員。

第 5 條——要成為正式會員,須成為自由准會員 至少滿一年,且參加了一半以上的會議,並提供在此期 間申請人理解其關於靈性主義的信仰,其對本協會基本 原則的認同,以及在涉及同僚的任何情況下均會按照仁 慈與靈性主義者道德原則行事的意願等證明。

自由准會員定期參加本協會會議滿足六個月的, 如符合其他條件,可獲接納為正式會員。

如有三名正式會員支持,在准會員同意的情況 下,應按職權提出入會申請。然後,根據具體情況,在 委員會提出口頭報告後,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提交本協會 表決。

只有正式成員才有投票權,並享有第 25 條賦予 的權利。

第 6 條——如本協會認為適當,應限制自由准會 員和正式會員的人數。

第 7 條——通信會員是指非巴黎本地居民,但與 本協會保持聯繫並向本協會提供對其研究可能有用的檔 的個人。通信會員可由一名正式成員的舉薦提名。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 8 條——本協會應由理事主席管理,並由理事 會和委員會成員協助管理。

第 9 條——理事會應由一名主席、副主席、秘書 長、兩名助理秘書和一名財務主任組成。

可以任命一名或多名名譽主席。

在主席和副主席缺席的情況下,會議應由一名 委員會成員主持。

第 10 條——理事主席應將全心全意維護本協會 和靈性主義科學的利益。理事主席負責行政管理的總體 指導和監督,以及負責檔案的保管。主席任期三年,理 事會其他成員任期一年,且有資格無限期連任。

第 11 條——委員會由理事會成員和其他五名正 式成員組成,後者的選拔物件為在本協會專案中發揮了 積極作用、對靈性主義事業作出過貢獻或表現出具有仁 慈與和解靈性的個人。這五名會員與理事會成員一樣, 任期一年,且可連任。

委員會可以由理事主席主持,或在理事主席缺 席時,由副主席或為此指定的一名會員主持。

委員會負責事先審查所有須提交給本協會的行 政管理問題、提案和其他事項:控制本協會的收支及財 政帳目;批准常規費用和所有必要的措施。

審查各會員提交的研究資料,代表會員編制資料,並按主席要求制定會議流程。

主席可隨時對某些議題的審查及議程專案提出 反對意見,前提是須向理事會提出申訴,並由理事會做 出決議。

委員會應在召開會議前以及其認為適當的任何 時間定期舉行碰面會,以便對手頭的議題進行審查。

連續三個月無正當理由缺席的理事會和委員會 成員,視為已放棄職務,應予以撤換。

第 12 條——本協會或委員會的決議應由出席會 議的絕大多數成員作出;如票數相等,主席應投決定性 的一票。

委員會可經四名成員的法定人數審議。如有五 名成員要求,應進行無記名投票。

第 13 條——每三個月應從正式會員或自由准會 員中選出六名成員,以履行委員的職責。

委員負責監督會議的流程和正常進行,並核實 任何想要參加會議的外部人士的參與權。

為此,指定成員應就會議開場主持人達成一致 意見。

第 14 條——業務年度應於 4 月 1 日開始。在 5 月第一屆會議上應對理事會和委員會作出任命。現任成 員在此之前應繼續履行其職責。

第 15 條——為了支付本協會的費用,每年收取的年費為正式會員 24 法郎,自由准會員 20 法郎。

正式會員在入會時還須支付 10 法郎的入會費。 該費用將按當年余時全額計收。

在當前年度內入會的會員,只須繳付由入會日 起餘下的季度費用。

夫婦二人同時成為自由准會員或正式會員時, 只需支付正常費用的 1.5 倍。

每六個月——4 月 1 日和 10 月 1 日——財務主任 應向委員會彙報資金的使用和情況。

在支付租金及其他必需品等當期費用後,本協 會應決定所剩餘額的使用。

第 16 條——凡批准成為自由准會員及正式會員 的,均應獲發注明其身份的會員卡。該卡將由財務主任 保管,直至新會員繳交入會費後領取。新會員在領取會 員卡前不得參加任何會議。入會後一個月內未領取會員 卡的,則視為該會員已退會。

會員在新年度開始的第一個月內未繳交年費, 且在收到財務主任的提醒仍未回應的,亦被視為已退會。


第三章——會議

第 17 條——除需要改期外,本協會會議定於每 週五晚 8:00 時舉行。

會議可以是私會,也可以是大會,但絕不對公眾開放。

每一位協會成員,不論其身份如何,每次會議 都在出席表上應簽到。

第 18 條——會議期間,尤其是在研究期間,應 嚴格保持靜默和專注。未經主席允許,任何人不得發言。

所有向靈性提出的問題都必須經主席審查,根 據情況,主席可能會拒絕提問。

嚴禁任何毫無意義的問題、涉及個人利益的問 題,僅僅涉及好奇心的問題,旨在試探靈性的問題、或 從研究角度來看沒有普遍作用的問題。

嚴禁任何與議題無關的討論。

第 19 條——在討論期間違背適當性要求或以任 何方式干擾會議的,任何成員都有權要求此人遵守規則。 該項請求應立即付諸表決,並應在會議記錄中加以記錄。

一年內收到三次警告的會員,不論其身份如何, 均應被開除。

第 20 條——在未提交主席或委員會的情況下, 嚴禁擅自閱讀在本協會之外獲取的任何通靈訊息,主席 或委員會可對此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

每一份批准閱讀的外部通靈訊息的副本都必須 存檔。

所有在會議期間獲取的通靈訊息均屬本協會所 有,但收到該通靈訊息的靈媒可保留一份副本。

第 21 條——閉門會議僅限本協會會員參加,每月第一個、第三個和第五個(如適用)週五舉行。

本協會保留所有關於行政管理的提問、以及需 要以更加和平和專注的狀態進行研究的資料,或其認為 在與外部人士進行討論之前需要深入研究的資料,以留 作個別會議討論。

除正式會員和自由准會員外,旅經巴黎的通信 會員和向本協會提供幫助的靈媒也有權參加閉門會議。

除特殊情況外,未經主席事先同意,任何人不 得參加閉門會議。

第 22 條——大會應於每月的每個週一、週三和 週五舉行。

在大會期間,本協會授權外部觀察員進入,外 部觀察員可以暫時列席會議,但不參加會議。如有必要, 可暫停這一授權。

未經本協會會員介紹,任何人不得以觀察員身 份列席會議。本協會會員須負責確保其嘉賓不會對會議 造成滋擾或干擾。

本協會只接受有意成為會員,或對其工作感興 趣且已充分瞭解靈性主義科學的個人作為審查員。任何 出於好奇心想要參加,或持反對意見的個人,絕對不能 批准入場。

除主席認為適當的特殊情況外,審查員不得擅 自發言。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擾亂秩序或對本協會工作表示不滿的,均有可能被邀請離場,並應在出席表上注明。此人日後亦不得進入會場。

審查員的名額應視座位情況而定,可以列席會 議的人員名單應事先擬好,並注明推薦人及其地址。每 一份會議入場申請均應提前幾天提交給主席。只有主席 有權按照最終名單束批准發放入場卡。

入場卡只適用於指定的日期和指定的人員。

除主席授權和特殊情況外,不可批准同一個審 核員列席兩次會議。任何會員一次只能介紹兩個人。主 席批准入場的人數無限制。

審查員在會議開始後不得入場。


第四章——其他

第 23 條——本協會所有會員均應擁有合作精神。 故各會員均有責任在其各自的觀察範圍內收集可能與靈 性主義有關的新舊案例,並進行交流。同時,在可能的 情況下,各成員應瞭解此類案件的惡名。

各會員還有責任列出所有與靈性主義專案的目 標或多或少有直接關係的出版物。

第 24 條——本協會應在其認為適當時對有關靈 性主義的各類著作進行評論。為此,本協會應委託一位 正式會員或自由准會員撰寫一份意見,以在適當時通過 《靈性主義評論》進行發表。

第 25 條——本協會應設立一個專門的圖書館,用以收藏向本協會提供的或本協會自行獲取的著作。在 本協會總部,正式會員可在規定的日期和時間使用該圖 書館和檔案資料。

第 26 條——考慮到其會員的私人出版物可能在 道德上損害本協會的責任,故本協會決定,任何人在未 獲授權和未事先告知內容的情況下,不得擅自在任何文 章中使用“協會會員”的稱號。委員會應負責就此事提 出報告。如果本協會認為某篇文章不符合其原則,在聽 取了作者的意見後,會請作者進行修改或放棄發表,或 不以協會會員的名義發表。如果作者本人不願意遵守這 一決定,可能會被開除。

任何由本協會會員匿名發表且不知道作者身份 的文章均屬於普通出版物,本協會保留對其進行評估的 權利。但在不妨礙自由表達個人意見的情況下,為了靈 性主義科學的利益,本協會請有意以這種方式發表文篇 的會員事先徵求本協會的官方意見。

第 27 條——鑒於本協會希望堅持基本原則與相 互仁愛精神的統一,任何會員如有滋惹麻煩的,或通過 違背靈性主義學說的文章公開表達對本協會的敵意的, 或持有顛覆性意見的,或執行本協會不會予批准的任何 程式的,本協會有可能開除該會員。但是,除非涉事會 員在接到警告後未予理睬,在聽取涉事會員的意見之前 ——如果其本人希望作出解釋——不得開除該會員。該 決定應由出席會議的四分之三的絕大多數成員以絕密方 式作出。


第 28 條——在當前年度內自願退會的會員不得 要求按比例退還其費用。但是,如果會員被本協會開除, 則予以退費。

第 29 條——該規章制度應根據需要進行修訂。 修訂建議只能由主席提出,且應在獲得委員會批准轉交 主席處理。

本協會可能在不修訂該規章制度重要事項的情 況下,採取其認為適當的補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