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性之書

Allan Kard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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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奴隸制度

829. 是否有人生來註定就是他人的財產?[a]
“讓一個人絕對隸屬於另一個人是有悖於上帝律法的。 奴隸制度是濫用權力的一種表現 ,它會隨著社會的進步而逐漸消亡,正如其他的社會弊端一樣。”

任何維護奴隸制度的人類法律都是違背自然的 ,因為它將人 比作動物,對其進行肉體折磨和道德貶低。


830. 當奴隸制度成為一種習俗時 ,那些從中受益之人是否 應受到指責 ,畢竟他們只不過是遵循一種似乎自然而然的 慣例而己?
“惡即是惡,任何開脫之辭都不會令惡行變為善舉。 然而 ,責任之大小與認知責任的手段相當 。因奴隸制度而受益之人終歸犯有違背自然法則的罪責 。但在這裡 ,正如 萬事萬物一樣 ,罪責是相對的 。倘若奴隸制度根植於某些 民族的風俗習慣,人們可能會對這一制度加以善意利用,並視其為理所當然之事 。但待人們的理性日趨成熟 ,尤其 是受到基督教教義的啟發後 ,最終證明在上帝面前奴隸與 他們是平等的,他們便不再情有可原。”


831. 天資的自然不平等是否會使某些種族受到更高智商 種族的統治?
“確有可能,但這是為了提升他們,而非借助奴役的 枷鎖對他們進行進一步壓榨 。長久以來 ,人類一直把某些種族視為他們馴養的有手有腳的牲畜 ,以至於他們相信自 己有權利將這些種族的人當作牲口一樣來販賣 。他們幻想 自己擁有純粹的血統 。真是些無法超越物質的荒謬之人! 這並不是血統純不純粹的問題,而是靈性純不純潔的問 題。”(參見第 216 問與第 803 問)


832. 有的人非常關照自己的奴隸 ,不讓他們受苦受窮 ,認 為自由反而會使他們陷入更艱難的困境 。對於這些人該如 何評價?
“我只能說,這些人對於自身的利益看得更為透徹。 他們對自己所養的牛和馬也很照顧 ,目的只是為了能在集市上賣出最好的價錢 。儘管他們不會像那些虐待奴隸的人 一樣受到譴責 ,但他們仍將奴隸視為商品 ,剝奪了奴隸自 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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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 《靈性之書》於1857 年首次出版時 ,奴隸制度在許多國家仍然是合法的 ,包括 美國 、俄國 、英屬印度、荷蘭殖民地 、古巴 、鄂圖曼帝國 、保加利亞 、巴西 、波蘭 、 韓國、埃及、波斯、伊拉克、摩洛哥、中國以及其他國家。在第一版中,關於這一 問題的內容包含於第 419 問和第 420 問。——譯者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