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媒之书 或灵媒与召灵者指南

Allan Kard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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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巴黎灵性主义研究协会规章制度

根据内政和国家安全部长的通知,1858 年 4 月 13 日,巴黎警察局长颁布法令,批准了于 1858 年 4 月 1日制定的《巴黎灵性主义研究协会规章制度》。

该规章制度是依据经验制定的,但我们并没有将其作为必要的模式。在此列出该规章制度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帮助协会的创立,以便协会能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参考有效和适用的规定,以将其作为指导方针。对于小型的个人团体而言,可以采用简化的形式对该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相应的删减,这类个人团体只需针对其内部组织、注意事项以及日常工作制定相关的措施即可。

此外,凡是有意与巴黎协会建立关系的个人,无论是通过信函,还是作为综合会员,我们也可为其提供信息。


第一章——协会的宗旨和组成

第 1 条——本协会的宗旨是研究与显灵有关的所 有现象,以及这些现象在道德、物理、历史和心理科学 中的应用。禁止涉及政治、宗教或社会经济等相关问题。

协会名称:巴黎灵性主义研究协会。

第 2 条——本协会由注册会员、自由准会员、通 信会员组成。

对于因其个人职务或工作可为本协会提供重要服务的法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本协会可为其授予荣誉会员资格。荣誉会员须每年改选。

第 3 条——本协会所接纳的对象仅限于认同本协 会基本原则及其项目目标的个人、已经开始学习灵性主 义科学基本原则的个人、或因渴望获得这方面的指导而 受到极大鼓舞的个人。因此,本协会应排除一切可能给 其聚会带来麻烦的人,不论是出于敌对的态度或理论上 的分歧,还是出于可能在不必要的辩论上浪费时间等其 他任何原因。

所有成员都有义务表现出仁慈和礼貌,在任何 情况下,必须把普遍利益置于个人问题和自我重要性之 上。

第 4 条——要成为自由准会员,须以书面形式向 主席提出申请,并由两名正式会员签字支持,后者须对 申请人的意图负责。

申请必须说明:1)申请人是否对灵性主义有所 了解;2)申请人是否相信灵性主义科学的基本观点;3) 承诺完全遵守该规章制度。

申请须提交委员会,委员会应视情况给出批准、 延期或拒绝的意见。

申请人如对灵性主义科学一无所知或不理解本 协会的基本原则,则须延期考虑。

自由准会工有权参加所有的会议,有权参加活 动和研究小组,但没有权利对本协会的行政管理事务进行投票。

自由准会员仅在入会当年为自由准会员,在该 年度结束时须批准成为本社团的永久会员。

第 5 条——要成为正式会员,须成为自由准会员 至少满一年,且参加了一半以上的会议,并提供在此期 间申请人理解其关于灵性主义的信仰,其对本协会基本 原则的认同,以及在涉及同僚的任何情况下均会按照仁 慈与灵性主义者道德原则行事的意愿等证明。

自由准会员定期参加本协会会议满足六个月的, 如符合其他条件,可获接纳为正式会员。

如有三名正式会员支持,在准会员同意的情况 下,应按职权提出入会申请。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在 委员会提出口头报告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交本协会 表决。

只有正式成员才有投票权,并享有第 25 条赋予 的权利。

第 6 条——如本协会认为适当,应限制自由准会 员和正式会员的人数。

第 7 条——通信会员是指非巴黎本地居民,但与 本协会保持联系并向本协会提供对其研究可能有用的文 件的个人。通信会员可由一名正式成员的举荐提名。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 8 条——本协会应由理事主席管理,并由理事 会和委员会成员协助管理。

第 9 条——理事会应由一名主席、副主席、秘书 长、两名助理秘书和一名财务主任组成。

可以任命一名或多名名誉主席。

在主席和副主席缺席的情况下,会议应由一名 委员会成员主持。

第 10 条——理事主席应将全心全意维护本协会 和灵性主义科学的利益。理事主席负责行政管理的总体 指导和监督,以及负责档案的保管。主席任期三年,理 事会其他成员任期一年,且有资格无限期连任。

第 11 条——委员会由理事会成员和其他五名正 式成员组成,后者的选拔对象为在本协会项目中发挥了 积极作用、对灵性主义事业作出过贡献或表现出具有仁 慈与和解灵性的个人。这五名会员与理事会成员一样, 任期一年,且可连任。

委员会可以由理事主席主持,或在理事主席缺 席时,由副主席或为此指定的一名会员主持。

委员会负责事先审查所有须提交给本协会的行 政管理问题、提案和其他事项:控制本协会的收支及财 政帐目;批准常规费用和所有必要的措施。

审查各会员提交的研究资料,代表会员编制资料,并按主席要求制定会议流程。

主席可随时对某些议题的审查及议程项目提出 反对意见,前提是须向理事会提出申诉,并由理事会做 出决议。

委员会应在召开会议前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任何 时间定期举行碰面会,以便对手头的议题进行审查。

连续三个月无正当理由缺席的理事会和委员会 成员,视为已放弃职务,应予以撤换。

第 12 条——本协会或委员会的决议应由出席会 议的绝大多数成员作出;如票数相等,主席应投决定性 的一票。

委员会可经四名成员的法定人数审议。如有五 名成员要求,应进行无记名投票。

第 13 条——每三个月应从正式会员或自由准会 员中选出六名成员,以履行委员的职责。

委员负责监督会议的流程和正常进行,并核实 任何想要参加会议的外部人士的参与权。

为此,指定成员应就会议开场主持人达成一致 意见。

第 14 条——业务年度应于 4 月 1 日开始。在 5 月第一届会议上应对理事会和委员会作出任命。现任成 员在此之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

第 15 条——为了支付本协会的费用,每年收取的年费为正式会员 24 法郎,自由准会员 20 法郎。

正式会员在入会时还须支付 10 法郎的入会费。 该费用将按当年余时全额计收。

在当前年度内入会的会员,只须缴付由入会日 起余下的季度费用。

夫妇二人同时成为自由准会员或正式会员时, 只需支付正常费用的 1.5 倍。

每六个月——4 月 1 日和 10 月 1 日——财务主任 应向委员会汇报资金的使用和情况。

在支付租金及其他必需品等当期费用后,本协 会应决定所剩余额的使用。

第 16 条——凡批准成为自由准会员及正式会员 的,均应获发注明其身份的会员卡。该卡将由财务主任 保管,直至新会员缴交入会费后领取。新会员在领取会 员卡前不得参加任何会议。入会后一个月内未领取会员 卡的,则视为该会员已退会。

会员在新年度开始的第一个月内未缴交年费, 且在收到财务主任的提醒仍未回应的,亦被视为已退会。


第三章——会议

第 17 条——除需要改期外,本协会会议定于每 周五晚 8:00 时举行。

会议可以是私会,也可以是大会,但绝不对公众开放。

每一位协会成员,不论其身份如何,每次会议 都在出席表上应签到。

第 18 条——会议期间,尤其是在研究期间,应 严格保持静默和专注。未经主席允许,任何人不得发言。

所有向灵性提出的问题都必须经主席审查,根 据情况,主席可能会拒绝提问。

严禁任何毫无意义的问题、涉及个人利益的问 题,仅仅涉及好奇心的问题,旨在试探灵性的问题、或 从研究角度来看没有普遍作用的问题。

严禁任何与议题无关的讨论。

第 19 条——在讨论期间违背适当性要求或以任 何方式干扰会议的,任何成员都有权要求此人遵守规则。 该项请求应立即付诸表决,并应在会议记录中加以记录。

一年内收到三次警告的会员,不论其身份如何, 均应被开除。

第 20 条——在未提交主席或委员会的情况下, 严禁擅自阅读在本协会之外获取的任何通灵讯息,主席 或委员会可对此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每一份批准阅读的外部通灵讯息的副本都必须 存档。

所有在会议期间获取的通灵讯息均属本协会所 有,但收到该通灵讯息的灵媒可保留一份副本。

第 21 条——闭门会议仅限本协会会员参加,每月第一个、第三个和第五个(如适用)周五举行。

本协会保留所有关于行政管理的提问、以及需 要以更加和平和专注的状态进行研究的资料,或其认为 在与外部人士进行讨论之前需要深入研究的资料,以留 作个别会议讨论。

除正式会员和自由准会员外,旅经巴黎的通信 会员和向本协会提供帮助的灵媒也有权参加闭门会议。

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主席事先同意,任何人不 得参加闭门会议。

第 22 条——大会应于每月的每个周一、周三和 周五举行。

在大会期间,本协会授权外部观察员进入,外 部观察员可以暂时列席会议,但不参加会议。如有必要, 可暂停这一授权。

未经本协会会员介绍,任何人不得以观察员身 份列席会议。本协会会员须负责确保其嘉宾不会对会议 造成滋扰或干扰。

本协会只接受有意成为会员,或对其工作感兴 趣且已充分了解灵性主义科学的个人作为审查员。任何 出于好奇心想要参加,或持反对意见的个人,绝对不能 批准入场。

除主席认为适当的特殊情况外,审查员不得擅 自发言。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扰乱秩序或对本协会工作表示不满的,均有可能被邀请离场,并应在出席表上注明。此人日后亦不得进入会场。
审查员的名额应视座位情况而定,可以列席会 议的人员名单应事先拟好,并注明推荐人及其地址。每 一份会议入场申请均应提前几天提交给主席。只有主席 有权按照最终名单束批准发放入场卡。
入场卡只适用于指定的日期和指定的人员。

除主席授权和特殊情况外,不可批准同一个审 核员列席两次会议。任何会员一次只能介绍两个人。主 席批准入场的人数无限制。
审查员在会议开始后不得入场。


第四章——其他

第 23 条——本协会所有会员均应拥有合作精神。 故各会员均有责任在其各自的观察范围内收集可能与灵 性主义有关的新旧案例,并进行交流。同时,在可能的 情况下,各成员应了解此类案件的恶名。

各会员还有责任列出所有与灵性主义项目的目 标或多或少有直接关系的出版物。

第 24 条——本协会应在其认为适当时对有关灵 性主义的各类著作进行评论。为此,本协会应委托一位 正式会员或自由准会员撰写一份意见,以在适当时通过 《灵性主义评论》进行发表。

第 25 条——本协会应设立一个专门的图书馆,用以收藏向本协会提供的或本协会自行获取的著作。在 本协会总部,正式会员可在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使用该图 书馆和档案资料。

第 26 条——考虑到其会员的私人出版物可能在 道德上损害本协会的责任,故本协会决定,任何人在未 获授权和未事先告知内容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在任何文 章中使用“协会会员”的称号。委员会应负责就此事提 出报告。如果本协会认为某篇文章不符合其原则,在听 取了作者的意见后,会请作者进行修改或放弃发表,或 不以协会会员的名义发表。如果作者本人不愿意遵守这 一决定,可能会被开除。

任何由本协会会员匿名发表且不知道作者身份 的文章均属于普通出版物,本协会保留对其进行评估的 权利。但在不妨碍自由表达个人意见的情况下,为了灵 性主义科学的利益,本协会请有意以这种方式发表文篇 的会员事先征求本协会的官方意见。

第 27 条——鉴于本协会希望坚持基本原则与相 互仁爱精神的统一,任何会员如有滋惹麻烦的,或通过 违背灵性主义学说的文章公开表达对本协会的敌意的, 或持有颠覆性意见的,或执行本协会不会予批准的任何 程序的,本协会有可能开除该会员。但是,除非涉事会 员在接到警告后未予理睬,在听取涉事会员的意见之前 ——如果其本人希望作出解释——不得开除该会员。该 决定应由出席会议的四分之三的绝大多数成员以绝密方 式作出。
第 28 条——在当前年度内自愿退会的会员不得 要求按比例退还其费用。但是,如果会员被本协会开除, 则予以退费。

第 29 条——该规章制度应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修订建议只能由主席提出,且应在获得委员会批准转交 主席处理。

本协会可能在不修订该规章制度重要事项的情 况下,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补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