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性之书

Allan Kard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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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为了确保立法的绝对公正,是否也应确立男女权利的平等?
“权利平等是没错的,不过不一定是职能平等。每个人必定拥有一个被分派的特定角色。根据男女天资的不同,往往是男主外,女主内。为公平起见,人类的法律必须规定男女之间的权利平等。赋予任何一方特权都是有失公正的。女性的解放代表着文明的进步;女性被奴役是野蛮的象征。此外,性别的存在源自身体结构,既然灵性可以化身于任何一种形式,他们在这一方面并无任何区别。因此,他们应该享有相同的权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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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 《灵性之书》首次出版时 (1857 年),其对男女权利平等做出的有力辩护具有革命性意义。在当时,女性权利的严重缺失是所有地区存在的普遍现象:这包括工作、选举、签订法律合同、持有财产、接受教育以及获得公平工资等诸多权利。例如,就投票权而言,芬兰是首个规定女性拥有选举权的欧洲国家,其于该书出版 50 年后的 1907 年颁布了这一规定。后来通过这一法律的有加拿大(1917 年),英国和德国(1918 年),美国(1920 年)以及法国(1944 年)。在第一版中,此内容列入了第 416 问。——译者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