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性之书

Allan Kard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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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奴隶制度

829. 是否有人生来注定就是他人的财产?[a]
“让一个人绝对隶属于另一个人是有悖于上帝律法的。奴隶制度是滥用权力的一种表现,它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逐渐消亡,正如其他的社会弊端一样。”

任何维护奴隶制度的人类法律都是违背自然的,因为它将人比作动物,对其进行肉体折磨和道德贬低。

830. 当奴隶制度成为一种习俗时,那些从中受益之人是否应受到指责,毕竟他们只不过是遵循一种似乎自然而然的惯例而己?
“恶即是恶,任何开脱之辞都不会令恶行变为善举。然而,责任之大小与认知责任的手段相当。因奴隶制度而受益之人终归犯有违背自然法则的罪责。但在这里,正如万事万物一样,罪责是相对的。倘若奴隶制度根植于某些民族的风俗习惯,人们可能会对这一制度加以善意利用,并视其为理所当然之事。但待人们的理性日趋成熟,尤其是受到基督教教义的启发后,最终证明在上帝面前奴隶与他们是平等的,他们便不再情有可原。”

831. 天资的自然不平等是否会使某些种族受到更高智商种族的统治?
“确有可能,但这是为了提升他们,而非借助奴役的枷锁对他们进行进一步压榨。长久以来,人类一直把某些种族视为他们驯养的有手有脚的牲畜,以至于他们相信自己有权利将这些种族的人当作牲口一样来贩卖。他们幻想自己拥有纯粹的血统。真是些无法超越物质的荒谬之人!这并不是血统纯不纯粹的问题,而是灵性纯不纯洁的问题。”(参见第 216 问与第 803 问)

832. 有的人非常关照自己的奴隶,不让他们受苦受穷,认为自由反而会使他们陷入更艰难的困境。对于这些人该如何评价?
“我只能说,这些人对于自身的利益看得更为透彻。他们对自己所养的牛和马也很照顾,目的只是为了能在集市上卖出最好的价钱。尽管他们不会像那些虐待奴隶的人一样受到谴责,但他们仍将奴隶视为商品,剥夺了奴隶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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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 《灵性之书》于 1857 年首次出版时,奴隶制度在许多国家仍然是合法的,包括美国、俄国、英属印度、荷兰殖民地、古巴、奥斯曼帝国、保加利亚、巴西、波兰、韩国、埃及、波斯、伊拉克、摩洛哥、中国以及其他国家。在第一版中,关于这一问题的内容包含于第 419 问和第 420 问。——译者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