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性之书

Allan Kard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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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男女权利的平等

817. 男人和女人在上帝面前是否平等,他们是否拥有相同的权利?
“难道上帝没有赋予男人和女人关于善恶的知识和进步的能力吗?”

818. 在某些地区,女性道德地位的低下缘何而起?
“源于男性施加于女性的不公正和残酷统治。这是社会制度的结果,是强者对弱者的欺凌。做出此举之人往往是道德上鲜有进步的男人。”

819. 为何女人在身体上总比男人弱小?
“这是因为她们被赋予了特定的能力。男人往往身强体壮,所以可以做更为繁重的工作;而女性则可以专注于较为轻巧的工作。无论男人还是女人,都应在充满艰辛的人生考验中相互帮助。”

820. 女性在身体上的弱小是否会使其自然地依赖男人?
“上帝之所以赐予某些人力量,是为了保护而非奴役弱者。”

上帝是根据万物所需履行的职责来设计其身体结构的。如果说上帝赋予了女性较少的体力,那他同时也赋予了女性更敏悦的感受能力,使其能很的好履行身为人母的细致工作,并且照顾好托付给她们的弱者。

821. 女性与生俱来所承担的职能与分派给男人的职能一样重要吗?
“是的,而且更为重要——因为每人对于生命的最初概念都来源于女性。”

822. 依据上帝律法,所有人都是平等的,那么在人类的法律面前,是否也是人人平等?
“这是公正的首要原则: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 因此,为了确保立法的绝对公正,是否也应确立男女权利的平等?
“权利平等是没错的,不过不一定是职能平等。每个人必定拥有一个被分派的特定角色。根据男女天资的不同,往往是男主外,女主内。为公平起见,人类的法律必须规定男女之间的权利平等。赋予任何一方特权都是有失公正的。女性的解放代表着文明的进步;女性被奴役是野蛮的象征。此外,性别的存在源自身体结构,既然灵性可以化身于任何一种形式,他们在这一方面并无任何区别。因此,他们应该享有相同的权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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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 《灵性之书》首次出版时 (1857 年),其对男女权利平等做出的有力辩护具有革命性意义。在当时,女性权利的严重缺失是所有地区存在的普遍现象:这包括工作、选举、签订法律合同、持有财产、接受教育以及获得公平工资等诸多权利。例如,就投票权而言,芬兰是首个规定女性拥有选举权的欧洲国家,其于该书出版 50 年后的 1907 年颁布了这一规定。后来通过这一法律的有加拿大(1917 年),英国和德国(1918 年),美国(1920 年)以及法国(1944 年)。在第一版中,此内容列入了第 416 问。——译者按。